所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,简单来说就是指程序员创作的、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符合以下要求的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:
一、具有独创性
要求计算机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,就是说其表现形式不应在该领域内已经存在,或者不是常规的组合方式。
二、可以被复制
计算机软件应该是可以进行复制的,也就是说可以在计算机内存中保存、从磁盘等介质中装载、在计算机中进行使用、修改的软件。
三、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
计算机软件的创造要求较低,程序的结构、变量的命名等也可以归为创造性范畴的一部分,只要不是直接翻译别人作品就可以了。
四、实用新型
计算机软件须具有实用性,不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应用,但不要求该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性具有独创性。
根据上述规定,以下是能够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些作品:
一、计算机程序
计算机程序包括软件源程序、可执行的软件分发程序、库文件等。源程序和分发程序均可进行计算机著作权登记。
二、图形用户界面设计
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是计算机软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。只要符合登记计算机著作权的条件,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也可以进行登记。
三、数据库
数据库是计算机软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元素。 如果数据库可以被视为独立的作品,且该数据库具有原创性,就可以登记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。
四、网站及网页设计
网站和网页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计算机软件,只要网站和网页是独立的作品,并且能够满足计算机著作权登记的标准即可。
总之,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保护已经成为了日益重要的事项。任何结构或表现形式独特、原创、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登记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。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,可以有效地保障计算机软件的创作权和使用权,避免侵权等问题的发生,从而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