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
文字作品是指通过语言文字表达思想和感情,包括小说、散文、诗歌、剧本、科普文章、新闻报道、论文等致力于传递人类知识与思想的文本。在这类文章中,著作人需要表达原创性的思想和感受,也可以是整合转载他人之作。只要满足原创性和独创性,均可以享有著作权,并且由此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。
二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
音乐作品是指使用诸如乐谱、乐器等方式,创造出优美动听的声音或曲调,并将它们组合发挥出新的音乐,用以流传宣扬。音乐作品可以是歌曲,乐曲,电影、电视剧、动画音乐、游戏音乐等。唯有当创造者的音乐作品包含原创元素,并且能够为他人所听懂,才会被视为一件有价值和有保护价值的艺术法律。如今,在许多国家,只需要一件记录了音乐与词的写作工具的手稿,即可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。
三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
美术作品是指使用画笔、颜料等方式,创造出丰富多彩的色彩、明暗、线条之美,并借此来传递某种想法或情感的一种视觉艺术作品。美术作品包括绘画、摄影、雕塑等。美术作品的创作需要一个人独特的艺术感觉,并能够展现出敏锐视觉感以及原创性的作品。一旦作者的版画、手稿、彩绘等满足了艺术性、独创性的标准,就具备了著作权保护的资格。
四、电影、电视节目、音像制品的著作权
电影、电视节目、音像制品是一种视听方式的艺术作品,也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著作权对象。 电影制作包括了剧本、编导、演员、摄影、后期制作、音乐等一系列方面,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独创性的贡献。电视节目的制作也包括了相应的剧本、主持人、采访、现场制作、后期制作等多方面内容。而音像制品则是指在磁带、唱片、CD等物理载体中记录娱乐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。对于这些制品,它们的制作都需要相应的权利人提供独特贡献,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。
五、软件作品的著作权
软件作品具有一定的技术性,限定了著作权的独创性的标准。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源代码和目标程序。只要软件满足编写者创造、独有、原创性的领域,它的源代码和目标程序就被视为受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。中国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规定:应当对满足具备原创性和创造性的计算机软件、电路图、设计图,以及与之相应的说明和技术资料等实施著作权保护。
总之著作权给予了创作者利益,使他们得到了合适的保护。这种保护的好处在于使得原创性和独创性得到了承认,以便进一步推动创作活动和技术的发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