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修改权为著作人身权
修改权是指著作人对其作品的修改、增补、删节、改名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,修改权被同时规定为著作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,这也导致了法律本身和实践上的一些问题。
在人格权的维护上,修改权表达出了著作人创作自主权的保障,但是如果仅将其归类为人格权,就必须承认著作人在创作后的自主修改行为,正是这种行为反映出了人格的自由、个性与完整性等方面的要求,但同时对出版物产生的影响也更加明显,可能会影响作品的经济和实用价值、影响到出版社的长期收益率,这样就与著作权的第五项规定————“将作品公开发表,进行译制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和展览等行为,许可他人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和获取报酬”所表达的财产权存在矛盾。
因此,在修改权的规定上,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,建议将修改权的著作人身权进行明确规定。
二、改编权为著作财产权
著作权法将改编权定位为著作人的财产权,这是与修改权区别的一大亮点。改编权的行使主要围绕着作品的二次创作,比如基于原著创作的漫画、电影、游戏等。在宏观上,这种创作的贡献可以说是巨大的,改编也为原著创作提供了一种宣传和推广的方式,起到了文化传播的作用。
但是,也有一些反对意见,认为将改编权定位为财产权会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,如反向抄袭、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行为等,对原著权利造成影响。
然而,我们不能因为存在一些问题就否决改编权定位为财产权的说法,相反,应该更好地解决问题。在未经授权二次创作的问题上,著作权法修改要求强化对于改编作品的保护,建议加强权利方面的补偿,同时可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,以此来提高整个管理和维护体系的规范性。
结论
对于修改权和改编权的问题,其实就是对于著作权的界定问题,而这个问题的探讨是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更新,建议修改权定位为著作人身权,对其进行更好的规定,同时尽可能减少其对出版和经济财产带来的冲击。而改编权定位为著作财产权是合理的,也需要在制度和管理上进一步维护和完善。总的来说,著作权法修改是对于我们法律日新月异的时代的适应和更新,应该持续关注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路,努力让著作权法更好地和时代保持同步,让文化创新和保护共同繁荣发展。
